市农科院妇女组织工作制度

时间:2010-11-01    作者:管理员    点击:7705次

 

 

    第一条 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市农科院妇女工作,根据《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结合市农科院妇女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 第二条   市农科院妇女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妇委会”),是妇女群众组织,是单位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。受市农科院党委和市农委妇委会的领导。

    第三条  市农科院妇女组织是妇联组织在农科院的基层组织,妇委会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,代表和维护广大机关妇女的合法权益,推动妇女、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,推动单位妇女事业的进步和发展,推进单位经济、政治、文化和社会建设。

    第四条  妇工委职责
   (一)负责制定单位院妇女工作规划。     
   (二)抓好单位妇委会组织建设工作。     
   (三)围绕单位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开展各项活动,抓好典型,建立妇女人才档案库。     
   (四)了解反映单位妇女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做好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,代表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。     
   (五)教育、引导单位妇女树立自尊、自信、自立、自强的精神,全面提高妇女素质,促进女性人才成长。

    第五条  妇委会任务
   (一)宣传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教育、引导妇女增强自尊、自信、自立、自强精神,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新女性。
   (二)贯彻、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市农委妇委会会议精神,并完成所部署的工作。
   (三)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,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,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作用,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。
   (四)配合市农委妇委会开展“巾帼建功”和创建“和谐家庭”活动。宣传、表彰妇女先进典型,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,定期向市农委妇委会推荐妇女人才,积极参政议政。
   (五)参加市农委妇委会组织的培训、交流和研讨活动,增进妇委会之间的联谊,加强交流与合作。

    第六条  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,妇委会推选主任1名。妇委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。每届任期3至5年。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,可以补选。

    第七条   妇女委员会经费从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中列支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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